



法規資料庫
- 《台灣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(舊法)
■ 《簡介》
台灣於1995年通過立法程序訂定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」,規定公務機構或其他徵信、金融、醫院、學校、電信、大眾傳播等八類非公務機構應依照規定處理個人資料,保護當事人權益,否則應負相關民、刑事等法律責任。最新個資法修正草案除將現行法名稱修正為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,並擴大保護客體、增加適用主體、強化行政監督並調整罰責以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護。
■ 《簡介》
台灣於1995年通過立法程序訂定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」,規定公務機構或其他徵信、金融、醫院、學校、電信、大眾傳播等八類非公務機構應依照規定處理個人資料,保護當事人權益,否則應負相關民、刑事等法律責任。最新個資法修正草案除將現行法名稱修正為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,並擴大保護客體、增加適用主體、強化行政監督並調整罰責以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