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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[2010-03-31]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

    發文字號: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

    廢止「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」、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」、「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」、「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」、「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」。

    詳情請見--http://www.sfb.gov.tw/Layout/main_ch/News_NewsContent.aspx?NewsID=39643&path=1172&LanguageType=1

    新法名稱: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

     *第17條---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查核,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,分別應揭露下列項目:

    1.查核範圍、綜合評述、財務狀況、資本適足性、經營績效、資產品質、股權管理、董(理)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、法令遵循、內部控制、利害關係人交易、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、客戶資料保密管理、資訊管理、員工保密教育、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保護措施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,並加以評估。

    2.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、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議。

    3.金融檢查機關、會計師、內部稽核單位(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)、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,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。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、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。


    *第34條---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:

    1.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、諮詢、協調與溝通系統。

    2.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,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。

    3.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,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。

    4.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。銀行業設有國外分支機構者,法令遵循單位應督導國外分支機構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。

   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,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,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。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,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。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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